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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隆免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燃油气模温机

  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7月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帮扶督导组对你公司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作情况现场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7月19日,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收到《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问题的通知》(南环函〔2022〕755号),隆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做了进一步调查,经核实,上面讲述的情况属实。

  1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南环隆改通字〔2022〕48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

  16.《关于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变更业主的复函》复印件1份;

  17.关于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月上旬发现1#、2#锅炉CEMS自动监测设备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汇报原件1份;

  1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地板基材及500万平方米强化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19.关于广西得力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点联产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21.《监测报告》(西湾环(监)字[2022]第0330 (G01)号)复印件1份;

  22.《监测报告》(西湾环(监)字[2022]第05010号)复印件1份;

  23.《监测报告》(西湾环(监)字[2022]第07020号)复印件1份;

  25.36.37.广西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

  26.广西得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EMS在线监测系统商务合同复印件1份;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截图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依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1.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运行维护1、2#锅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2.按照规范要求落实每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符合规范要求且无超标异常数据。3.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运维单位是在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组现场检查察觉缺陷后,才告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运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4.积极努力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在今年6月份将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返厂维护。5.在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组检查察觉缺陷后,要求第三方运维单位及时作出调整日常运维及仪器校准频次,主动更换1#锅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综上,你公司上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按照《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南环隆改通字〔2022〕48号)积极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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