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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不合法运用燃煤江阴一企业被处分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荣誉资质

  近来,江阴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闸大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导热油炉炉膛有煤在焚烧,炉膛边及厂区有2堆煤,约3吨。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则,为进一步查明现实,澄江分局遂当天对该公司立案查询。

  经查询核实,该公司屡次被告发,运用燃煤屡禁不改,且不合作环境执法人员查询。 江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背本法规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或许未依规则中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许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区域新建、扩建涣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许未依规则撤除已建成的不能合格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安排撤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则,并依照《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辅导标准,决议对该建材有限公司加剧处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渐杰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调和安稳。依照防治大气污染法令规则,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划定并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进要求,逐渐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一起规则对煤渣、煤灰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许设置不低于堆积物高度的紧密围挡,并采纳比较有用掩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

  涉案企业却缺少环境保护意识,在企业经营决议计划时,没有将环境保护法令和法规作为决议计划的必要条件,生产中也没有恪守环境保护法令和法规规则,在江阴市政府明令禁止的禁燃区内运用燃煤导热油炉,并随意露天堆积煤渣,屡禁不改,理应遭到法令的严惩。本案应引起各企业的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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