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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横罚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新闻资讯

  横州市宝润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横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租用横县裕丰木业加工厂第一车间场地进行项目建设,2023年2月份安装好,项目已投资19.37856万元,主要生产导热油;现场已安装6个立式储罐、4个卧式储罐(其中1个为硫酸储罐,内部存放有硫酸),2台板框式压滤机,1个储气罐,1个地埋式水池,2台风机,车间内存放有袋装高岭土(活性白土),2023年1月份建成项目至今未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导热油生产项目属于名录中废油加工处理类,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公司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22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工建设导热油生产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23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勘查情况);

  (三)现场图片1份;(2023年2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建成导热油生产项目情况);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23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擅自开工建设导热油生产项目的情况);

  (五)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2月23日提供,证明涉案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2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七)项目投资一览表及部分转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2年2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导热油生产项目的总投资额);

  (八)场地车间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2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租用横县裕丰木业加工厂第一车间场地进行导热油生产项目建设);

  (九)购销合同1份;(你公司2023年2月23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做导热油生产项目建成后的生产原料订单);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份;(2023年2月22日提取,证明导热油生产项目属于名录中废油加工处理类,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十一)《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3年3月2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后督察检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横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项目环评分类:报告书,裁量等级取值5;(2)项目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取值2;(3)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有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2;(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和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1。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消除,裁量等级取值0;(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6)产业体系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二楼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公司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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