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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指南丨请收好!排污许可26个普遍的问题详解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卧式生物质蒸汽锅炉

  我省将在4月底完成33个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清理整顿,9月底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发证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解决核发机关以及申报单位在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实际在做的工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现将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以及平台操作普遍的问题和解答汇总如下,供有关人员参考。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础信息,副本包括基础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

  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部分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

  (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础信息:排污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础信息;

  (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基本的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

  上述记载事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排污单位理应当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原核发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未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一定要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视测定、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理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排污单位理应当掌握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或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行业或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等。

  Q5 排污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核发部门未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2017-2019年已完成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中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时限);对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除33个行业以外的91个行业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许可证核发或登记。

  33个清理整顿行业及91个行业见网址附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或登记。

  企业首先应按照《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可于国家统计局官网下载,见下述网址附件)找到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细分至四位行业代码),然后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判定要求做确定,最后再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做排污申报或登记。

  Q8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不包括登记类),向核发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有:排污单位基础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基本的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整顿规范并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登记表是企业的告知性备案,但并不豁免企业应遵守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登记管理的企业,别的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要进行监测的一样要执行。

  Q10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要不要分开领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理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Q1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有行业类别和通用工序,实际上很多行业里都涉及通用工序,他们之间是啥关系呢?

  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二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三是通用工序重点管理只与环境要素相关。例如某家水果和坚果加工公司(名录规定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类别),企业涉及通用工序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因锅炉被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水处理站未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一企一证”原则,该企业需申领一张许可证,其中锅炉按重点管理,污水处理站按简化管理或补充登记。

  Q12 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如何发证?如何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呢?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五条规定“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做申报即可。

  对于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只需申请一张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填写补充登记表。

  Q13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108类按通用工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企业是否属于本次清整范围?

  主行业为108类,按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企业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应于2020年9月底前发证或登记。

  Q14 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类的排污单位吗?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仔细考虑六种情形吗?

  Q15 有家饮料制造企业只是单纯的分装,按行业类别划分属于登记管理,但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且有个10吨锅炉,那是不是不用检测废水和锅炉废气,只需要登记?

  此类企业自用锅炉按主行业类别划分,不用考虑重点排污单位和通用工序行业判别。

  Q16 对于有的主行业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要求锅炉参照锅炉技术规范进行填报的,只能按照主行业技术规范来管理锅炉吗?比如纸制品行业内的锅炉,按照造纸行业技术规范管理,锅炉就是主要排放口。

  按照主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做管理。主行业未明确要求锅炉参照锅炉技术规范填报的,按照主行业技术规范来管理。

  Q17 名录中没有标注涉及通用工序的行业,存在锅炉生产设施的,要不要在别的行业类别里面选择“锅炉”?还是作为一个生产设施进行填报?

  按照技术规范和平台的设定决定。例如主行业技术规范中要求锅炉参照锅炉技术规范填报的,要在别的行业类别里面选择“锅炉”。

  Q18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按照通用工序来划分重点和简化管理的行业,如果不涉及任何通用工序内容是否还需要登记?

  看名录表格要求。例如,351采矿冶金和建筑专用设备制造业是全覆盖的,登记类中写的是“其他”,不涉及通用工序也要登记。

  Q19 根据名录,有的行业企业确定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判据是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名录是动态调整的,是否排污许可证也随着该名录的变动同时变更?另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按照水、气、土、固废危废等划分,若企业因为危废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否也算是名录中的重点管理?

  按照发证时该企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判断,发证时未在名录内的就不算,发证后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原则上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时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时调整管理类别,具体以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名录中提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Q20 有的养殖单位上报农委或者纳入二污普时算成规模化养殖单位了,但是可能实际养殖规模较小该如何处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所指规模一般是指设计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该是环评确定的产能),实际设计生产能力和环评批复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情况下,以实际设计生产能力为准。对那些没办法提供设计产能的,可以按近3年最大养殖量确定。

  Q21 名录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类别做申报或登记的行业,且通用工序只涉及磷化、陶化的表面处理工序,是否应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磷化、陶化是在表面处理“其他”中,属于登记管理。名录中简化管理的范围“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有电镀工序、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钝化等工序的”才为简化管理,“等”字是指列举后煞尾,而不是列举后未尽,也就是6种里面有一种就属于简化管理。

  Q22 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类别的,企业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值,然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废水日排放量约2.5万吨。问这样的一种情况该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一级处理的过滤、沉淀等。

  申报时主行业还是选汽车制造业,另根据汽车行业技术规范,铸造单元按照铸造技术规范进行填报。

  Q24 地热供暖公司采用一对地热井(一采一灌),主体工程内设换热器、燃气溴化锂热泵,还有备用的燃气直燃机,这类企业是否属于热力生产与供应443行业?这类企业要发证或登记吗?

  Q25 对于燃气锅炉(含直燃机)产权不明或产权为多个业主的该如何申领或登记?

  排污许可证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依据排污单位提交的定密文件进行判定。涉密单位理应当在线下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通过其申请后,按照《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对涉密排污许可证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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